借款终究要偿还 及时悔改忙履行

  发布时间:2019-08-19 09:54:00


     近日,卫辉市法院执行局收到申请人卫辉某银行的《执行结案申请书》,声明卫辉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所有欠款,案件执行完毕,向卫辉市法院申请执行结案。

     2015年9月22日,王某与卫辉某银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7万元,由司某、韩某、尹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因合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两笔贷款到期后,王某除归还部分本息外,仍欠本息2万余元。

    2018年4月卫辉某银行将王某、司某、韩某、尹某四人诉至卫辉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两笔借款本息合计2万余元,司某、韩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王某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60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却没有履行判决义务。2019年7月30日,卫辉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卫辉市法院立案后便向四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王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考虑到如不按期履行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风险,并且还会连累为自己担保的司某、韩某、尹某,他便筹措了2万余元,很快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归还了所有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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