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破产企业职工 执行法官“案外”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05 10:13:33


  

    新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某供销总公司因金融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新乡市某供销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新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李鹏法官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新乡市某供销总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因为经营问题已经停产多年,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沟通承办人了解到,申请人欲开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地产,案件此时有了转机。

    承办人数次组织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同意以企业所在经营场所的拆迁补偿款抵偿申请人的债权,经评估,最终申请人额外补偿被执行人210万元拆迁赔偿款,双方债权债务抵销。

    此案到此本可以“执行完毕”方式圆满结案了,但此时,被执行人企业的职工代表联系上了承办人。职工代表向承办人反映,这笔赔偿款是企业职工期盼许久的“及时雨”,原本应用于企业为职工补缴拖欠多年的社保费用,但是因为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现在的企业负责人对这210万有了其他想法。承办人遂要求企业负责人向法院提交有公司职工代表签字的案款发放申请书。

    次日,企业负责人拿着盖有企业公章和职工代表签字的申请书找到承办人,李鹏法官将该申请书与职工代表询问笔录的签名反复比对发现字迹不一致,逐一打电话询问是否在案款发放申请书上签字,却发现该申请书上的笔迹并非职工本人书写。原来,公司负责人以保管公章的便利条件私自冒充职工签名,想通过此种方式占有该笔款项。承办人以案款发放申请书造假为由拒绝了第一次发放申请;不久,该企业负责人再次找到承办人,以企业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经财政局批准为由要求将案款转入该企业的分公司账户。承办人以执行转破产程序后,财产应交由破产管理人为由再次拒绝了第二次发放申请。

    期间,承办人履行了案款延期发放手续并三次来到该公司,参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对于该案款分配的意见。2018年在新乡市僵尸企业破产清理中,该公司作为其中之一进入破产程序,此时,经向企业职工释法,承办人按照相关规定将案款转移进指定账户进行企业破产清算。目前,被执行人企业正在有序进行破产清算工作,该笔执行款也将会作为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利益的保护。

    7月25日一大早,职工代表来到法院门口,满怀感激地与承办法官李鹏握手,感谢他心系企业职工讲真情,为民着想守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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