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发布时间:2019-04-25 11:43:45


    近日,封丘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郭某某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56878.8元。这是该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7年04月,郭某某承包封丘县某建筑工地三栋楼房的主体和粉涮工程。该标段原系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将上述建设项目对被告人郭某某分包,双方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共支付给被告人郭某某工程款1290000元。郭某某收到某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后,在工地民工均已完成各自工程量的情况下,并未完全支付工资。经民工多次催要无果,后经封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催要、责令被告人郭某某支付、补发民工工资,但被告人郭某某均未支付、补发民工工资,且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逃避劳动监察部门的核查,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案。经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部分民工的后期报案,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报酬,数额共计55687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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