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案件。被告人张某科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某与张某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延津县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张某科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张某向延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多次督促被告人张某科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明确表示不履行,拒绝配合法院执行。2018年1月,延津县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责令张某科自收到裁定3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科仍表示拒不履行,直至其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才履行了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延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科违反法律规定,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科已履行了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