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担保人孔某在执行干警见证下,分别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将25000元欠款如数清偿,履行了法院判决义务。新乡县法院执行局对一起借款合同执行案件中的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倒逼担保人现身促案件顺利结案。
因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崔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2017年7月,新乡县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崔某与王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欠崔某借款30000元,分三期还清;担保人孔某对借款本金中的2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后,王某、孔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一月,崔某向新乡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一直未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和担保人孔某,两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这种情况,执行干警对王某、孔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使他们出行旅游、购房等日常活动受到诸多限制。担保人孔某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的严重性,主动现身与申请人崔某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