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法院促进刑事审判契合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09-09-09 09:39:53


延津县法院促进刑事审判契合社会和谐

  “刑事司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也不局限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刑法既然是维护现有正常社会关系(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而存在的,那么,对于严重破坏了这种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而不只能是仅仅一打了之,刑事司法还应侧重于被破坏了的和会关系的修复。即把反了的矫正过来,把碎了的整合起来,去积极倡导一种具有人文内涵和终极目的地恢复性刑事司法。”————延津县人民法院院长 朱命国

  2007年元月,延津县法院院长朱命国到任后,就对延津县法院业已存在的“大调解”格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特别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一步增多和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的事实,提出刑事审判要打、防、建并举,积极探索和实践刑事审判的恢复性司法。在刑事审判中,通过加害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加害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调动多种社会主体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介于报应性司法和矫正性司法之间的替代性司法活动。2007年以来,在延津县法院所受理的199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181件通过调撤结案,调撤率为91%,调撤结案的当庭履行率为100%。绝大多数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以后的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奠定了和谐的基础。

恢复性司法带来民族和谐

   2008年7月1日上午,延津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发生了感人的一幕:刑事被告人买某(回族)握着王某(汉族)的手说:“兄弟,哥对不起你了,咱们今后还是好兄弟······”在场的旁听人员顿时响起掌声,审判法官们的心里终于放下了沉重的一块石头。 被告人买某等人是新乡市某县的回族兄弟,由于在生意上与王某发生了摩擦,进而引起误会,发生殴打,将王某打成 伤。买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其家属组织几百名族群众到当地政府政府和公安机关,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被害人则组织亲友多人赴国家信访局上访,要求依法公正处理。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事件已远远超过了案件的本身,如不能正确处理,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与民族的团结和谐。最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到延津县法院进行审理。 延津县法院受理后,朱命国院长将刑庭法官召集起来进行开会研讨,并明确指示,刑庭法官要站在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大局稳定的高度,讲究司法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重点从修复弥合双方的关系着手,要求务必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酿成不良事件。朱院长沉到一线,和审判法官一起阅卷,梳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到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讲法律讲人情讲大局。在民事赔偿上,双方当事人争议也比较大,法官们宵衣旰食,用自己的真心诚心做双方的工作,一次调解不成就做第二次;当事人本人工作做不通就做律师和亲属的工作,当事人被法官的行为所感动。经过多次调解,终于在开庭前,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被告人当庭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原、被告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此案的圆满结案,不仅得到了双方当事人肯定,还得到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新乡市宗教局的高度称赞。

 圆桌审判使迷途少年走上大学路

   延津县法院少审庭的法官们无法忘记李某那双稚嫩的眼神。2007年4月,在延津县某中学读高中的李某因盗窃被起诉到延津县法院。经了解,李某盗窃同学手机等钱财的起因是看不惯有俩钱就到处“拽”的人,偷的目的是想教训教训这些人。 少审庭的法官们并不是就案办案,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要去深挖犯罪的成因与根源,对症下药,更不是一判了之,多做帮扶和教育工作,修复那破碎或伤痕的心灵,让他们重新焕发青春的光辉。法官依法对李某适用缓刑后,积极帮助李某联系新的学校,经多方努力,李某终于被长垣县一所中学接纳。07年底,法官回访李某时,老师反映该生学习用功,表现良好。今年,法官再次回访时获悉,李某已考上大学。 在朱院长提出要在全院的审判中倡导恢复性司法以来,少审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判中创新圆桌审判,将被害人、加害人、检察官、辩护律师、教师等相关人员聚集在一起,以诚恳的态度共同对案件进行了解,讨论解决方案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措施与手段。并积极参与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参与社区、学校的法制辅导。还专门为少审庭配备了女法官,用女性细心耐心与亲和力去荡涤青少年一时蒙尘的心灵。

有效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使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如虎添翼

   2009年,延津县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受到上级法院的表彰并在专门会议上做了典型发言,这些成绩的取得与下面的成功技巧与方法是分不开的。

  (1)、情感互动法。法官用真情来感动双方当事人,唤起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使他们互谅互让,最终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如我院今年六月份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案。张某因责任田出路与村民裴某发生争执,张某将裴某母亲打成轻伤。经过我院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但被告人提出责任田出路被被告家人挖断,并设置了障碍物,要求立即清除,否则拒绝签字。被告的妻子称,路障是本家兄弟所为,与其不相干。为了调成这起案件,法官在大麦天亲自去查看现场,田间路窄无法通车,就随当事人徒步两公里来到现场,终于弄清双方矛盾的根源所在。被害人家种麦时将被告人的麦苗碾坏,引起双方打架。眼下就要收麦,被告家人故意把路挖断,在地头扎上荆棘棵,阻止被害人家通行。法官当场招集双方家人到场,摆事实讲道理,设身处地为双方着想,汗水把法官的衣服湿透了,脚也被划破了,但他们始终没有喊一声苦和累。法官的真情换来了双方家人的理解和信任。被告家人主动把道路打通,障碍清理彻底。被告人的弟弟还亲笔写了保证。被害人也顺利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从而使这一起刑事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釜底抽薪”法。有很多案件都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其他事情未解决而影响调解。法官需要主动站出来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该院受理的原告常某诉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当事人系前后邻居,因被告人家人将被害人所垒院墙推翻,引起双方打架,被告人将常某打成轻伤。常某系延津县名人,自感受了委屈,向被告人索要赔偿金十万元。被告人自持是城里的老户,本人自觉有理,坚决不同意常某垒墙。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承办人多次调解不成。法官查看现场后,对常们讲:你的墙虽说不占别人的地,但离人家的窗户太近,从民法上讲,影响别人采光,这一点打官司你没理。常某听到这,气一下消了一大半。法官又不失时机做被告家人的思想工作:人家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垒墙,只要不影响你们采光,你就无权干涉。在法官的说和下,被告人同意被害人垒墙,被害人随做出让步,仅权求被告知赔偿医疗费。法官们亲自监督被害人将院墙垒起,高度不超过被告人家的窗户台。双方随达成协议,并互相表示谅解。这起非常棘手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3)、宣讲法律法。有些案件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是因为不懂法或对法律有不同理解而引起的。这时,只要法官帮他们讲明国家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疑问有一个合理正确的解释说明,他们也会自觉接受调解,服判息诉。

 (4)、类似案例比较法。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可以选择一些与本案比较类似的案例,让他们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自己关于问题的处理意见、法官的调解意见以及先前案例的处理结果进行一翻比对。通过对比,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再做其思想工作,一般也能调解成功。

 (5)、利害关系比较法。法官在调解时一定要给被告人讲明,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酌定从轻量刑的一个条件。法官抓住被告人都想得到从轻处罚这一心理,讲明赔偿与不赔偿的不同后果,力劝被告人动员其亲属积极筹款,并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6)、案外人参加调解法。有的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我们就邀请其亲友或单位负责人参加调解,让案外人了解,吃透案情,理解调解的好处,去说服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或主动提出调解,收到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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