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事调解 促进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08-12-25 10:01:17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问题,本人通过在郑州大学干部培训中心两个月的学习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扎实开展,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深深地感受到: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要贯彻好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积极探索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问题和产生原因,不断加强和创新民事调解的方法途径,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实现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突破、新发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法院民事调解的作用及意义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和坚强保障。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迅速发展,同时相伴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期。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离不开民事调解。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处于这些矛盾纠纷处理的前沿阵地,直接面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而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大多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也易产生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多个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加强民事调解迫在眉睫。

   第一,从民事调解制度的渊源可以看出,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好的传统和做法。尤其巡回田间地头民事调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这在人民法院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的制度,绝不能在强调了审判方式改革后而予以丢弃。审判方式改革和加强民事调解并不矛盾,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排斥我们审判制度中好的传统和做法。很多纠纷只所以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因为在基层,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简单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到纠纷所在地巡回办案,组织农村德高望重的村干部或家族长辈参与调解,不但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的矛盾,还能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融洽、稳定。

    第二,落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树立优良的法院司法作风,及时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使改善民生的要求在法院工作中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实践证明,要达到定纷止争创造和谐的目的,巡回办案、注重调解工作效果最好。这要求基层法院应该继续坚持重调解的办案方针,放下架子,争取改变过去传统单一的调解方式,到纠纷发生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利民便民诉讼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救助,着力解决诉讼难的现实问题,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

     二、加强调解的措施和策略

   (一)转变观念促进调解。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在强化公正司法意识的同时,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为目标,必须不断更新调解观念,不断改进调解方法,创新调解机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要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尽可能避免一判了之,防止案结事未了。同时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注意调解的方式和方法,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灵活多样。要提高调解技巧,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要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力求“办好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办好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办好一个案件,稳定一方社会;办好一个案件,发展一方经济”。

   (二)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调解工作体系,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促进和谐。一方面,要建立一系列新型的调解机制: 一是建立法院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共同解决纠纷的联动协作机制。它包括诉前和诉后的联动调解。在诉前联动调解中,法官在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和信访接待时,如果能够答复的应尽快答复,能够立案的要及时立案,而不能答复的则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解决,并与相关部门协同调解。在诉后联动调解过程中,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医疗事故纠纷、工伤事故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涉及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案件,邀请政府职能部门、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协会、鉴定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与法院一道共同参与调解。 二是建立人民陪审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参与或主持调解的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这些同志一般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他们的参与或主持能让当事人产生亲切感,往往容易舒缓审判人员主持调解给当事人造成的压抑氛围,因而案件调解更易成功。立案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先行调解,是指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相对分离,由前者专门调解,如不成功再将案件交由审判法官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建立调后释疑并督促履行制度。为树立“案结事了”的调解理念,达到最终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在调解结案后,通过审判人员电话督促、上门督促、现场督促、请有关部门协同督促或召集到法院督促等多种方式促使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调(判)后释疑并督促履行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又有效监督了调解协议的履行,真正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

    另一方面,全面推行“立案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的“五步调解工作措施”,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在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力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调解室内先调解。立案庭除设立“一站式”服务外,各基层法庭都专门设立立案调解室,负责对所有新立案件的调解工作。立案调解室按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及案件本身的可调性和不可调性进行分类。对有可能调解的案件,抓住调解时机,采取电话通知和及时传唤被告等方式通知被告到庭,经过劝导、说和,达到息诉和和解的目的,并及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是庭前“四讲”巧调解。在开庭审理前运用“四讲工作法”巧妙调解,力求化解矛盾。首先对双方讲明法律。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条文,指明其争议的行为各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讲判例。剖析同类案例,明示判决及调解的结果;再次讲情理,指出“和为贵”的长远效益,以及不给后代留祸患的效益;最后讲利害。告知其判决、上诉、执行等环节的复杂程度,与个别环节的难度,以及所期待结果的风险度。让双方当事人改变赌气思想,全面考虑,权衡利弊,消除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达成调解。 三是庭审“劝说”促调解。法院抓住庭审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证人、亲戚、朋友等其他案外人在场的机遇,在开庭前亦向他们开展”四讲”工作,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他们通过旁听庭审,加之审判人员的“四讲”讲解,对案件处理会产生新的认识。审判人员采取在庭审中休庭的办法积极引导他们去劝说双方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 四是辩法析理再调解。根据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所提交证据的效力,事实的分析与认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接受调解能够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自觉履行,节省时间和诉讼费用的有利情况,并释明法院裁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上诉、执行等费用负担的不利后果,使当事人从庭审中醒悟从而接受调解。五是执行求和解。五是民事案件执行求和解。为预防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带来加剧当事人矛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不能,导致申请人上访等事件的发生,院执行局和基层法庭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着“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采取“养鸡下蛋,放水养鱼”等灵活、机动的执行方式,积极寻找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途径执结案件。

    特别是要多管齐下,构筑“大调解”格局。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调解室,对争议不大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庭前调解;根据诉讼各个阶段的特点,扩展调解范围,疏通调解渠道,逐步建立了由法官独立调解、他人协助调解、法院或当事人委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等调解模式。加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成立了人民调解指导中心,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定期、分层次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通过组织调解员旁听案件审判、召开工作观摩会、参与庭审前辅助性工作等途径,促进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双联互动。做好延伸服务,拓宽法律宣传渠道。选择典型案件,结合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力推进“法律五进”活动,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充分利用巡回审判贴近基层的优势,以案说法;联合电台、电视台,开通法律咨询热线,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要因案制宜,讲求调解的灵活性和技巧性。结合具体案情,总结调解经验,灵活调解方法,如对离婚案件多采用“冷处理法”和“亲朋调和法”,赡养案件多采用“情法交融法”、“邻里说教法”,民间借贷案件多采用“争议焦点分析法”,而侵权案件多采用“调解、判决利弊对比法”。

    三、提高法官素质和调解能力

    调解工作不但是一门法律技术,更是一门法律艺术。调解过程是调解主持者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解决纠纷的过程。在现行“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下,法官兼具调解者和审判者两种主体身份,因此,对法官的能力要求也就不仅仅体现在业务素质上,社会知识储备的多寡,语言文字运用的优劣,调解方式选择的当否等往往都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因素。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终必须通过法官的司法审判行为来实现,因此,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关键。一是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提高对政治、经济、道德情况和国情的把握程度。充分理解我国经济社会的特定发展阶段,充分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法律意识,从法律、社会、人民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二是要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帮助人民群众维护和实现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真正了解群众疾苦、掌握群众的心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实际本领。既会说法言法语,又会说群众语言,学会运用大局的观念、群众的观念、和谐的观念来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在办案中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要提高通过审判案件进行宣传法律的能力。通过庭前调解分流矛盾,通过公开的庭审程序吸收对立情绪,通过裁判文书详细的说理回应当事人的法律意见,通过判后答疑赢得涉案当事人对判决的理解和尊重。要利用典型案件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使社会充分了解、理解法院对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五是要提高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要努力强化与民事调解相适应的审判素质。  作为审判法官,能力固然重要,但是人品更重要,人格魅力对于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更具吸引力和凝聚力。如果心胸不够开阔,不能换位思考,待人处事不够大度,计较小事,对人严对己宽。如果精神状态不佳,做思想工作不力;如果观念陈旧,固步自封,不能与时俱进,创新能力、拼搏精神不足是很不称职的。为此,法官一要加强学习。不断进行政治、审判业务和文化学习,使自己具有政治头脑、法律视野、文化素养和精神境界。二要锻炼素质。站位高,眼光远,心胸宽,肚量大,拿得起,放得下,想得通。能够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部门实际做出科学决策;能够妥善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类矛盾;能够敏锐地捕捉信息掌握动向,应对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能调动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三要严格要求自己。真抓实干,想干事,会干事,联系群众,心态平衡,意志坚强、风度高雅、仪表整洁。

   综上,注重调解,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任重道远。司法调解既是一个老办法,也是一个新办法,要常讲常新,不断赋予新内涵、注入新活力,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来指导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在推进司法调解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继承优良传统与发展创新的关系,既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司法文化传统,又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司法文化成果,不断提高司法调解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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