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促公正 狠抓管理提效率

延津法院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09-09-09 09:36:46


    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增强办案人员责任心和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延津法院出台《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案件质量综合评查评分标准》、《审监庭工作制度》三个相互支撑配套的管理制度,构建有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案件质量监督工作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成立了案件质量监督办公室,明确了质量监督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职责。质量监督工作采取对案件质量进行全程监测的动态事中监督和结案卷宗全面评查、重点案件检查的静态事后监督相结合、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和定期的全面评查相结合。在动态的事中监督中,通过采取调查询问、旁听庭审、列席会议、调卷阅卷等方式,在立案、庭审准备、庭审、裁判文书送达、执行环节,对案件质量进行全程监测;在静态的事后监督中,通过采取质量综合评查、重点案件督查、依法再审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步骤,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案件质量监督结果实行月通报制度,通报具体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位承办人;质量监督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并记入干警业绩档案,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错案的,及时提交审委会讨论确定,按照错案追究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件质量综合评查评分标准》和《审监庭工作制度》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支撑。《案件质量综合评查评分标准》从程序、实体、法律文书、卷宗四个方面共计63项,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查。评分标准明确、具体、合理,不仅为案件评查工作提供重要依据,而且有助于引导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地提高案件质量。《审监庭工作制度》明确了审监庭在案件质量监督工作中的职权、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为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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