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爆炸罪

----- 张玉生爆炸案分析

  发布时间:2009-09-08 11:18:25


    案情

    被告人张玉生,男,55岁,农民,家住河南省卫辉市狮豹头乡塔岗村。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4年10月9日被公安机拘留,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卫辉市白寺铁矿建于1958年,属卫辉市狮豹头乡政府所有的集体企业。2000年8月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证,准许地下开采磁铁矿,有效期为三年,后延长至2004年12月30日。2000年乡政府与他人签定了采矿协议,后转给被告人张玉生开采至2003年10月协议到期。期间,张玉生又投资建一斜井,其巷道与该铁矿原有直矿井的巷道相通。2004年4月,乡政府与毛某签定开采协议并让张玉生将采矿所用的机器设备从该矿拉走,张玉生便毛产生了矛盾。毛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进行采矿生产。同年6月9日凌晨5时许,毛某的工人王某等三人下井作业时,张玉生带领牛某等三名工人到斜矿蟛内封堵两矿井巷道相通之处,打炮眼用炸药将巷道炸塌,堵实长度为米。经技术测定及现场调查取证,爆炸点为于卫辉市白寺铁矿矿区范围内。

    审理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爆炸罪判处张玉生有期徒刑四年。

    评析

    在本案起诉中,检方起诉意见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最后以爆炸罪判决理由如下: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即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狮豹头乡政府与毛某签订协议后,便将该铁矿交给毛某开采经营,其协议本质属于乡政府只收管理服务费的承包经营方式。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六条:“采矿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以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定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规定,应该报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而未报批,其行为应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再者,该铁矿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依法需要输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其无照开采经营行为也不合法。尽管被告人张玉生的犯罪行为破坏的是毛某的生产经营活动,便该经营活动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被告人张玉生在有数名工人正在作业的他人矿井内指使其工人进行爆炸,危及井下不特定人数的人身安全,且致矿井巷道被炸塌,其行为已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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