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司法责无旁贷、责任所系。今年年初,最高法院就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更加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在农村的广阔天地,新时代新司法大有可为。人民法院应当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书写司法的精彩一页。
一、人民法院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等重要职能。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最高院有关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审理好涉乡村各类案件,并延伸司法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当好乡村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努力成为乡村振兴的优质服务者和有力保障者。
二、目前乡村振兴战略中乡村法治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淡薄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少农村基层干部不懂法,没有法律意识,很多时候都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二是广大农民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守法观念的也很淡薄。三是相当部分的农民,也包括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面对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平,“信官、信访、信媒体”,思想意识里总想把事闹大,从而引起领导重视、媒体关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以法律手段对农村违法违纪的现象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涉及农村的法律法规 存在着薄弱、滞后、威慑力低等现象
特别是一些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医疗、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农民的社会救济、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缺少规范性。
(三)农村行政执法不严不公现象严重
行政执法是法治的关键部分,效果直接,作用经常。但很多农村行政执法出现薄弱、混乱的现象。一方面,农村缺乏健全的行政执法机构,性质不明确,在进行执法时,出现执法主体的混乱或错乱。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低,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执法过程不规范。另一方面,农村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很多矛盾纠纷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甚至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现象,农民在法律中得不到公平的对待。
(四)农村刑事案件高发,“民转刑”案件频发。
据统计,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今年1--7月份,共新收刑事案件307件,同比上升58.25%;另外近年来农村“民转刑案件”呈常发、易发、多发状态,在刑事发案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五)法院服务乡村治理功能弱化
近年来,由于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法官员额制度的改革,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受办案期限、办案程序、结案率等方面的限制,座堂办案、就案办案、繁案简办趋势凸显;调查取证、就地办案、巡回办案逐渐减少,“驻村法官、一村一法官”等活动基本流于形式。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日渐式微,人民法庭、法院服务农村的“前沿阵地”作用、服务乡村治理功能不断弱化。
三、基层法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司法对策与思考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为乡村振兴助力护航的职责使命,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妥善处理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找准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法治需求,扎扎实实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好,切实为建设平安乡村、法治乡村、美丽乡村和文明乡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基层法院的干警们处在服务乡村群众的第一线,位于化解乡村矛盾的最前沿,他们的司法本领如何、司法作风怎样,直接关系到老百姓对法院工作的整体评价,直接关系到法院事业的成败。所以人民法院推进乡村治理、服务乡村振兴,主要靠基层法院,关键看基层法院,重点在基层法院。
(一)稳定规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1、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在处理涉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各类案件过程中,要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全方位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侵占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实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管理”的耕地保护目标,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2、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法定权利。要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实施全方位的司法保护。要格外注意对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保护,防止其成为失地农民并引发社会问题。
3、切实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4、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农村刑事案件的“肇事者”。
平安是百姓安居之本,是地方乐业之基,乡村振兴离不开平安乡村的建设。人民法院要“严”字当头,持之以恒抓安全、保稳定、促和谐,努力为乡村振兴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要妥善审理破坏农村社会秩序、扰乱农业市场秩序等各类涉农刑事案件,依法打击乡村刑事犯罪,认真开展涉农领域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以此为牵引,依法惩处乡村涉赌博、毒品、传销及淫秽等高发犯罪,严厉打击制裁侵害农民利益、毒害农村安定的犯罪行为;要高度关注农村“小微权力”腐败案件,密切与公安、检察及监察等部门衔接配合,加大对基层腐败的惩处力度,严厉整治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农民惠农补贴及扶贫领域的“农民身边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驾护航。
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灵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公正执法,严格办案。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震慑犯罪,严厉打击造成农村刑事案件发生的肇事者。特别是命案及外逃人员要加大追逃和打击力度,还老百姓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空间;另一方面又要对一些邻里纠纷等轻微刑事案件从轻处理。对社会影响不大,没有民愤或民愤较小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二)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机制,促进农村社会管理不断强化
1、妥善处理涉法信访事宜,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的上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督促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对不服生效裁判上访的人员,应当告知其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进一步加强对涉农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进入再审程序后,应当依法及时审结。对无理缠诉的,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2、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务必做到快审快结和及时执行。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作出积极努力。
(四)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高质量护航美丽乡村。
呵护好乡村的绿水青山,留得住农民的金山银山,离不开法治这座“靠山”,为此,人民法院应该积极发挥审判机关的应有作用。一是要强化司法理念。加大对农村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视力度,认真结合当地实际,配强环境资源审判力量,提升生态文明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切实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人员保障;二是要真抓实干。要综合运用审判执行手段,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以“零容忍”“出重拳”的高压态势,严厉惩处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农村生态保护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努力实现绿色发展的法治化,切实捍卫乡村的绿水青山,以更高质量实现更美乡村的建设。
(五)积极稳妥开展工作,通过司法手段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1、人民法院要成为道德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和保障者,要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对农村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大力倡导健康文明法治的良好风尚。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以及相邻关系等普通涉农民事纠纷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司法手段,倡导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2、要重视善良民俗习惯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新农村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普遍性原则,认真考虑农民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和是非判断的基本准则,将农村善良风俗习惯作为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积极稳妥地审理、执行好相关案件,确保涉农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3、要通过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弘扬诚实守信、严守合同的契约精神;要注重法治教育和宣传,引领农村尊法、守法风尚。
(六)、继续强化制度落实措施,确保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1、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层次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独特作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效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安宁。 二是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减少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 三是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指导原则,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要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
2、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彰显人文关怀
要充分关注农村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3、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方便群众诉讼
要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速裁程序制度,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对于人烟稀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偏远农村,应当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
4、坚持“三个面向”,做好人民法庭工作
要按照“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切实开展好人民法庭工作。要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固定收案点。要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巡回审理的效果和水平。要改进人民法庭审判作风,注重审判文明。要从解决好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七)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理进程。
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就必须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从而培养和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法制观念,提升法制素质。要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群众的认知接受程度,分别制定不同的普法方案,用生动形象的方式宣传法律,使文化程度较低的公民感受、理解、掌握法律。宣传形式应该多样化,宣传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教育公民要按照诚信守约、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矛盾纠纷。引导农民遵纪守法,并且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
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为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书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三农”新篇章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