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08-30 09:03:06



     8月28日,辉县市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工作情况和七起典型案例,法制日报、河南日报等多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受邀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上,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秀金向媒体重点通报了严惩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充分表明了辉县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严惩失信行为的决心。发布会上还就“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了现场记者的提问。

    会后, 张秀金代表辉县市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辉县市支公司签订了关于“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合作协议,旨此举旨在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助力共同解决执行难。

附:七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文拒执案

     2007年11月,王某文与本村王某志因相邻权纠纷发生争执,王某文纠结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三人将王某志等三人打伤,王某志伤情构成轻伤,王某文等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008年9月,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判令王某文、徐某某等人赔偿王某志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54647.25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王某文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赔偿王某志等人的经济损失。但王某文认为自己已受刑事处罚,且认为其和徐某某等人是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判决。划拨其名下存款20400元。经查,王某文从2013年6月起开始从事粮食收购生意,有较稳定的收入。且发现王某文在辉县市某银行的银行卡交易频繁,

    从2016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6日止25次进账共计129万余元;在另一银行的银行卡亦有多次交易记录,从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9次进账共计85200元。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其罚款2000元,其拒不缴纳,仍不履行义务。经法院通知,王某文也不申报财产。综合以上案情,法院认为王某文完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7月10日,法院依法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2017年11月8日,王某文被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王某文履行了对王某志等人的民事赔偿。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检察机关仍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8月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文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文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二

    被告人刘某某拒执案

     张某某与杜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人杜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借到张某某现金150000元,期限12个月,利息为每

     月2250元,刘某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月21日,张某某将150000元转账给杜某某。杜某某支付3个月利息后,其余本金和利息未付。2015年12月18日,张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我院判决刘某某对借款人杜某某欠张某某的本金150000元、利息15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经我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到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大众途观轿车一辆,我院在审理期间,已对该车予以查封。刘某某在辉县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交易频繁,2016年6月7日到2016年7月31日三次共进账105812元。我院于2016年12月16日对刘某某罚款5000元,其拒不缴纳,且经多次释法,拒不履行义务。 综合以上案情,我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有车辆,在我院查封后拒不提供车辆下落,其银行卡在执行期间进账10万余元,完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经我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到庭,故意躲避执行;经本院通知,拒不申报财产;且经本院罚款后仍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应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7年4月15日依法移交辉县市公安局侦查处理。辉县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8日依法传唤刘某某,刘某某当天履行案款19万元,案件执结。

     2018年6月8日,辉县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7月13日,我院对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

     被告人靳某某、新乡市某某公司拒执案

(该案例入选省高院十大拒执罪典型案例)

     杜某某申请执行新乡市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安装费报酬款469310.64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乡市某某公司的存款账户,但账户上无存款。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靳保某,但实际经营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子靳某某。执行过程中靳某某提出公司没钱,有一辆车可以抵债,在申请执行人无奈同意接受的情况下,靳某

    某又反悔。经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先后两次对靳某某司法拘留15日,靳某某仅分期履行105000元(其中65000元系该公司申请执行他人的转款,实际支付40000元)。经仔细查证发现,新乡市某某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公司业务资金往来均通过实际经营负责人靳某某和其妻子(后离婚)的个人账户进行运转,仅在2014年8月份,二人名下资金来往达700余万元。

    鉴于被执行人公司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辉县市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过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和实际控制人靳某某当庭认罪,表示愿意积极履行。2017年7月20日,根据被告单位及实际负责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形,辉县市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新乡市某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我院首次对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作出判决。

案例四

   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惩戒手段:限制高消费)

    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豫G73688号车辆过户出申请人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予以协助。被执行人承担过户费用和车辆的违章及民事纠纷;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薛某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于2017年12月16日对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由于其系郑州市某公司职员,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外地,高消费令很快显现出其威力。2018年3月28日,其岳父窦某某前来法院询问该案情况。后其委托其岳父窦某某全权处理该案执行相关事宜。在申请人协助下,窦某某于4月12日将案涉车辆从申请人过户到被执行人名下,完成了本案执行事项,4月13日窦某某向法院缴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

案例五

    辉县市公安局交警队申请执行戚某某非诉执行案

   (惩戒手段:纳入失信名单)

    河北临漳县村民戚某某在 2016 年6 月 12日因在辉县市交通违章,被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元。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多次催告,其仍未缴纳。 2017年4月20 日,辉县市交通警察大队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4月20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向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后,其仍未主动缴纳。执行干警依法将其名下账户予以网上冻结。但辉县距离临漳戚170余公里,因为400元案款前往划拨,司法成本过大。期间,执行干警几次与其联系,试图说服其自觉履行但其不以为然,还声称执行干警意欲诈骗钱财。11月23日,戚某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12月20日,其在购买火车票出行时受阻,才意识到这400元案款必须得缴。12月22日早8点,戚某某自动将执行款400元和执行费50元通过微信转到法院执行款账户。一起案款仅400元的交通违章罚款非诉执行案件,辗转几个月,终于执结。

    因为200元违章罚款拒缴,被加罚一倍,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终不得不缴纳450元才了结。戚某某的的经历足以让众多失信被执行人警醒: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将不能正常出行,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和软卧;在信贷和高消费等方面不能贷款,不能住宿星级宾馆,面临社会多方面信用惩戒。

案例六

   杨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多部门联合惩戒)

    付某某、杨某某系同学关系。付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13年11月15日借到杨某某270000元,在多次催要无果后付某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付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52000元。

    杨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1月17日在新乡市车管所协助下将付某某名下的两辆车进行了查封;1月18日在银行协助下对付某某名下存款以35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4月18日,在新乡市房管部门协助下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乡市某小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通过一次冻结、两次查封的执行组合拳攻击,被执行人付某某顿感压力山大,于2018年6月8日上午将执行案款394776元履行完毕。

案例七

    李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民间借贷系列案

   (惩戒手段:纳入失信名单)

    2013年5月,高某因承包工地需要资金,借到李某某160000元。2014年8月,经辉县市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从2014年9月1日起,高某分16次偿还李某某借款,每季度15000元,到2017年底前还清本

    息。后高某未履行。到期后,高某未履行诺言。李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到2017年1月六次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高某拒不到庭。执行法官将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东躲西藏的高某,出行受阻,其经营活动受到了很大限制。在忍耐了一年多之后,再也无法忍耐下去,被逼无奈之下,终于凑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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