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医生家做手术 医院不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9-09-08 11:14:28


    河南省辉县市一女子接受医生建议,在医生家做引产手术,引发伤害,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被驳回。

    2004年2月20日,杨某去辉县市某乡卫生院做引产手术,该院妇科医生李某给杨某开了口服流产的处方,杨某回家口服后,并没有出现流产的反应。于是杨某又去该卫生院找到医生李某,李某在自己的家里为杨某做了引产手术。2004年3月5日杨某在孕检时,被发现子宫里有两块骨状物体,杨某先后在县级医院和省级医院检查治疗,最后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做手术,只取出一块,仍有一块至今取不出来。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杨某伤情程度构成六级伤残。

    2007年9月24日,杨某以医生李某和乡卫生院为被告向辉县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52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医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家中为杨某做引产手术,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李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做引产手术不到正规医院,而选择在私人家中具有自冒风险的心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下班后在其家中做引产手术,不属于职务行为,乡卫生院不应承担责任。

    2009年9月1日,辉县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杨某医疗费等损失36669元。驳回杨某要求乡卫生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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