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原阳县法院依法对李某、贾某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这是原阳县第一例由监察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最终作出判决的案件。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和贾某在担任原阳县某村村委干部期间,在负责修建本村村内南北道路项目及负责安装本村太阳能路灯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收受他人贿赂77000元,32000元。今年5月25日,被告人贾某经纪委通知到监察委接受调查,5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监察委投案。
原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指派法律理论素质高、审判业务精通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审理此案,并注重审判程序与监察程序、公诉程序协同配合,确保了案件审理公开公正高效。该案件公开宣判也为司法机关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建立协同衔接机制起到了样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