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调整后被划走的村行政诉讼案由谁立案受理应给予明确

  发布时间:2008-12-25 09:28:14


   按上级要求,近年来新乡县先后将洪门镇、关堤乡、大块镇、合河乡、大召营镇和朗公庙镇的50多个村,分别区划给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卫滨区管辖,并将要求变更土地使用面积尺寸、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边界等类似案件,以及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由土地部门移交给新乡市土地所涉及的部门的下属各分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受理由被告人犯罪所在地管辖。在区划调整后,新的所辖法院都没有争议,均依法进行了受理。但近几年来,对于涉及使用权、所有权证照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在区划调整后,部分接收行政权利的机关对区划调整前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涉及到调整后的管理,既没有履行相关的换证、变更或重新确认登记这一法定义务,又加之部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官本位的思想、利益驱动等的侵蚀,或者对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缺乏“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和“高效、经济、公正彻底解决纠纷”的理念。而不愿解决纠纷。由于新乡县对原颁发土地证照调整、变更、重新确认等职权已经丧失。该县发现部分接收行政权利的机关不愿解决纠纷,只行使行政收费的管理职权,更不愿纠正有瑕疵的行政管理职责,致使行政诉讼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严重。特别是涉及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相关的行政辖区的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其理由是:新乡县人民政府原管辖的行政区域,虽经行政区划调整,但是新乡县人民政府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并未撤销,所以对其原作出的土地行政管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出现瑕疵,仍应履行法定职责。如不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新乡县人民政府理应为被告,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应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

   若新乡县人民法院仍立案审理,行使管辖权,依法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纠纷未能得以解决依法作出撤销判决的纠正有瑕疵的具体行为又不属于该县的管理职责权限,判决后也无法执行。比如从2007年至今,该县受市级法院指令受理的4起撤销土地证照的案件,虽作出了撤销判决,但纠纷仍未得到解决,致使起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严重时甚至会引起当事人赴京、赴省、市上访告状。据新乡县调查,仅近两年来,由上述因素引发的上访案件就达10起,其中因接收行政权利的相关行政辖区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而到省上访的达1起,到市上访的达5起。为从根源上治理,提出如下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新乡县人民政府作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虽未被撤销,但因行政区划调整,其对经调整已不履行其行政管理的乡镇、村,已丧失了行政管理职权,应视为原行政主体的分解。新乡县人民政府原行政辖区内行政职权分为多个行政机关行使,所以接受原新乡县行政职权的人民政府作为接受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对原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及其法律责任予以继受,其继受行政职权包括对原已作出行政行为的认可与执行和对原已受理但尚未处理完毕事务的继续处理并作出决定,以及对作出行政不当行为提供法律救济。所以应当由区划调整后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原作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区划调整后接受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为此建议:省委、省政府应尽快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后被划走的村行政诉讼案的立案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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