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义务 换来有罪判决

  发布时间:2018-07-24 14:32:00


     7月19日,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月,杜某某向张某某借款15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人刘某某为保证人。借款期限到期后,杜某某未归还借款。张某某于2015年12月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对杜某某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息合计165 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4月作出判决,判令刘某某对借款人杜某某欠张某某本金15万元、利息15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因刘某某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张某某于2016年5月向辉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未将名下车辆交予法院保全,且为逃避执行,将其名下一银行卡内的16余万元转移到其儿子名下的银行卡内,并持有使用。因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4月辉县市法院将该案移交辉县市公安局进行侦查处理。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被辉县市公安局抓获,当日刘某某付给张某某案款19万元后,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已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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