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棍抢手机 获刑五年整

  发布时间:2008-12-04 11:28:32


    四川一男子因抢劫手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1月17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郭冰持双节棍去找朋友帮忙,但见朋友隔壁的房间门开着,就悄悄地溜进去,见床上女孩正睡觉,脚边放一手机,他就去拿手机。这时,女孩突然醒了,便向其索要手机,他将手里的双节棍举起来吓唬该女孩,说再叫嚷就打她一顿,然后郭冰拿着手机(CECTT689型手机,经鉴定价值230元)跑掉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牧野区法院遂依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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