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高速公路时,栽在责任田里的果树获得了赔偿,但该款项层层支付至村组长时,却一直以果树的归属不明为由未支付给当事人,张家父子一纸诉状村组及村组长张某某告上法庭。9月1日,卫辉法院审结此案,判处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家父子果树赔偿款21291元。
1999年,大张庄村北地京珠高速公路东侧约6亩地为张家父子的责任田。2002年春,张家父子在靠近京珠高速公路的地带即绿化带中种植了果树。2004年,大张庄村四组调整土地,将种植有果树的土地收归四组集体所有,但双方未就果树的权属达成一致意见。此后,该批果树仍是由二原告家在照看、管理。2008年,京珠高速公路扩建,砍伐151棵果树,每棵赔偿141元,共计21291元。该赔偿款由大张庄村委会领取,后大张庄村委会又将该款转交大张庄村四组组长张某某。本院同时查明,大张庄村四组的土地由四组调整、分配、经营、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果树是由二原告在自家责任田中种植,尽管在2004年大张庄村四组调整土地时将该块土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双方未就果树的权属达成一致意见,且2004年后,也一直是由二原告家在对果树进行照看、管理,故应认定果树归二原告所有。村组长张某某辩称土地收归集体所有,果树也收归集体所有的理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