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真无情 双方同受损 法官巧执行 各方皆满意

  发布时间:2009-09-01 08:50:31


    2009年8月21日,当最后一名申请人付玉琴从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秀金手中接过6万元赔偿款时,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对执行干警的努力工作一再表示感谢。至此,在辉县尽人皆知的9.20大火所引发的系列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7年9月20日晚9时许,一阵阵刺耳的消防警报声在辉县市城区上空响起,正在市区繁华地段城北大街散步、休闲聊天的人们被眼前突发的情景惊呆了,只见位于城北十字路口的“四清面食城”突然燃起了熊熊大火,火借风势迅速蔓延,转眼之间,与之毗邻的二十几家店铺淹没在一片火海之中。经消防人员全力扑救,大火虽被扑灭,但昔日繁华、亮丽的城北十字几十米黄金地段内的临街铺面变成了一片灰黑。经现场勘察,该起火灾系“四清面食城”的厨师郭腾飞工作不慎造成。当晚,他将盛有食用油的不锈钢油桶放在厨房的火炉上加热,之后离开厨房到外边与人闲聊,致使加热时间过长油温过高引发火灾。该起事故造成面食城附近的22家店铺经营户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火灾发生后,郭腾飞因犯失火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辉县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十二户受灾户,担心该起事故损失巨大,“四清面食城”店主潘四清无力赔付,加之勘验、定损时间过长,心生不满,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对事故处理单位施压。经过各方的艰苦努力,潘四清先后与损失较小的19位受害者达成谅解,履行了赔偿协议。另外三位受害者由于损失过大,潘四清无力赔偿而起诉到法院。经审理,辉县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店主潘四清及其妻子、儿子作为面食城的共同经营者共同赔偿受害人付玉琴经济损失80472.4元;赔偿张羽卉经济损失171672.90元;赔偿周清保经济损失92222.2元。判决生效后,付玉琴、张羽卉、周清保于2009年3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作为近年来发生在辉县的焦点事件,由此引发的赔偿问题,其社会关注度可想而知。凭着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张局长敏锐的意识到赔偿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执行的结果如何,更将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在火灾发生后不久的一次执行工作例会上,张局长就提示负责该辖区的执行干警提前做好打硬仗的准备。尽管该事故最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只有三起赔偿案件,但这三起案件的赔偿数额巨大,总额达34万余元,且在事故发生后直到执行前,在相关部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均进行了反复的协商,终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而无果,期间积累的矛盾、怨气之大可想而知。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局长详细审阅了案件材料,鉴于该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被执行人在该案中既是侵害人,但同时又是受害者,由于这场火灾,使得原本辛苦经营饭店多年,家境比较殷实的被执行人一夜之间从天堂跌入了地狱,不仅赔光了多年的积蓄,还因为巨额的赔偿款而负债累累,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只是一个不满20岁,没有一点经济基础更谈不上去支付巨额赔偿款,而且至今还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小青年。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张局长专门指派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具有丰富执行经验的老同志孙居亮负责三起案件的执行,并专门指示承办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迅速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接受案件后,承办人迅速到金融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任何存款线索。经到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同时经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火灾发生后,无力支付租赁费,为了支付赔偿款,在市内夜市场摆地摊维持生计。在与被执行人潘四清的交谈中,其多次流露出如果本案中不是妻子和儿子同为被执行人且儿子到了该找对象的年龄,他很可能会一走了之。因为该起事故的打击和赔偿的压力,潘四清的高血压和心脏病徒然加重,身心疲惫至极。其一再表示,自己也是个受害者,在前期的赔偿中尽管19名受害者出于同情作了很大的让步,但自己已是负债累累,实在难以承受巨额的赔偿。在充分摸透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思想状况后,执行法官及时向张局长做了详细的汇报。听取汇报后,

    张局长指示承办法官,一定要足够地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鉴于被执行人目前履行能力有限,我们要本着既让申请人的损失尽早得到赔偿,又能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原则办案,力促双方的和解,尽量避免过早采取过激的强制措施,以防被执行人产生过激的抵触情绪,破罐子破摔。承办法官开始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一遍遍不厌其烦的对双方进行疏导、规劝,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通过情理、法理拉近双方的思想距离。在此期间,为对执行人员施压,受害一方继续到上级部门反映,反映执行部门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强烈要求对被执行人潘四清进行拘留。在承受着多方压力的同时,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彻底做到案结事了,彻底消除矛盾,张局长多次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力图使申请人认识到,在本次火灾中,双方都是受害人,申请人的损失还能得到被执行人的适当赔偿,而被执行人除自己损失外,还得赔偿其他受害人的损失,他的损失更大,由于被执行人能力所限,过高的赔偿要求只能是一种期望,可望不可及,同时双方又是多年的邻居,在这起不该发生的意外事故中,应该相互担待、谦让,在自己得到一定赔偿的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条出路,使其增强履行多起赔偿案件的信心。

    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的隔阂、抵触情绪逐渐消除,思想距离逐渐拉近,并最终分别先后达成了赔偿协议,为执行人员的诚意所感动,被执行人潘四清开始积极设法筹借款项,履行赔偿义务。

8月21日,最后一笔6万元赔偿款到位,至此,在不到六个月的时间里,三起案件顺利执结。

    案件结束后,一案四方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结果都表示满意,尤其是申请人一方,对案件执行期间,由于自己在急于索赔心理的作用下,情绪激动以致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理解、不信任,四处信访,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表示了歉意。

    这三起本已存在巨大信访隐患的案件,在执行干警的悉心调解、耐心努力下,自始至终未采取任何一项过激的强制执行措施得以顺利执结,给我们从事执行工作的干警很多启示,一是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吃透案情,才能有的放矢;二是穷尽执行手段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要讲求执行艺术;三是被执行人也是我们司法为民中的人民群众,也要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四是执行的最终目标是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这过程当中,不要被一时的困难所吓倒,更不要为一些当事人的情绪所左右,要有沉着应变的诚心、耐心、细心,要始终抱着一颗公平、公正的良心对待我们的每一起案件,对待我们的每一位当事群众,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终取得他们的谅解与认可,合理化解他们的纠纷,才能真正的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与和谐。

责任编辑: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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