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新乡县法院对一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2年4月,刘某云因物权保护及相邻关系纠纷将邻居刘某明起诉至新乡县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明偿还原告刘某云房屋、围墙损失3500元,塑料包装袋损失1500元,并拆除在原告刘某云家宅基地墙外胡同内修建的地基。刘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约谈刘某云与被执行人刘某明。双方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曾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刘某明往往出尔反尔,一直未履行协议。
2017年3月,刘某云以被执行人刘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向新乡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收到法院开庭传票的刘某明意识到拒不履行义务后果的严重性,主动与刘某云和解,当天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明主动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自诉人谅解,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