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他人借款作担保,因借款人无偿还能力。经法院调解,由李某还欠款。李某想不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3月19日,在延津县法院执行干警的强制执行下,李某最终与申请人崔某某达成了还款协议。
2014年5月,由李某作担保,郑某某分两次借崔某某现金9万余元。后经多次催要,崔某某见借款人郑某某确实无偿还能力,便将担保人李某起诉至法院。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偿还崔某52000元。到了还款约定期限,李某分文未还,甚至连崔某某电话都不接。2016年6月,崔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李凤喜在执行此案时,多次给李某打电话,并上门到家里调解。但李某的态度十分蛮横:这钱反正我没用,谁用钱找谁去。后来,李某竟玩起了失踪。
在申请人的配合下,执行干警费尽周折将李某“堵”在了家里。李某及家人仍旧推脱此事,口口声声说他们没用钱,家里也没钱。执行干警查找李某的财产时,发现院内存放一辆新买的轿车。经查实,原来李某儿子4月底结婚,这是他给儿子准备的婚车。执行干警遂将此车查封,李某意识到赖不过去了,迫于执行压力,他同意先给崔某某8000元,其他余款等儿子结完婚一次性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