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封丘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6年8月2日20时许, 王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封丘县世纪大道某饭店门口,趁周围无人之机,用弹弓将被害人陈某的汽车玻璃射烂,将被害人陈某放在车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现年38岁的王某,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退还受害人被盗钱款,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