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嘉县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拒执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获嘉县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0月作出判决,限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徐某某工资款278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徐某某于2012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依法向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013年3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某到期后仍未主动履行协议,获嘉县法院随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2014年1月,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某当庭给付徐某某工资款10000元,余下工资款18000余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
然而,赵某某却并未按照协议给付徐某某剩余工资款。2016年11月,赵某某再次被司法拘留。期间,经查询赵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发现,其在焦作市一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年内存款71455元。2016年12月,赵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据有关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