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照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管,乡镇政府不归还村民委员会印章具有可诉性。
【索引词】
村民委员会印章 不归还 行政行为 可诉性
案 情
原告:任某、胡某、马某。
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
辉县市上八里镇关山村村民于2014年11月份,经过民主选举,任某、胡某、马某三人被选为关山村村民委员会委员组成新一届村委会,任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胡某、马某为村民委员会委员。上八里镇人民政府给任某等发放年工资,马某分工负责林业方面的工作,胡某分工负责民事方面的工作。关山村共有五十多户,人口有150多人,有32个自然村组成。
关山村村委会印章自上届村委会开始一直由被告镇政府管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后,多次找被告要求镇政府管理的关山村村委会印章交付给新一届关山村村委会保管,但被告仍坚持自己管理,对新一届村委会的要求不予理睬,原告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持章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被告限期归还印章。
原告诉称,被告镇政府长期非法管控关山村村委会印章,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办发(2001)52号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力,影响了关山村村委会合理合法的日常村务工作。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归还关山村村委会印章。
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未到庭,也未答辩。
审 判
获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文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依照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自己保管,镇政府保管不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镇政府长期保管原告关山村委会的印章不归还关山村委会的作法是违法的,原告作为关山村委会主任、委员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的保管村委会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限期归还的请求合法,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持有辉县市上八里镇关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将辉县市上八里镇关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返还给辉县市上八里镇关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某和村委委员胡某、马某。
评 析
一、背景情况介绍
据了解,辉县市部分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上八里镇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村庄的村民委员会采用镇政府统一管理模式。关山村的自然村离上八里镇政府约20多公里,关山村村民到镇政府盖章路途遥远,多有不便。为此,村民多次到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委员会主任等人多次找到镇政府交涉公章事宜,镇政府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村民委员会印章。原告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归还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返还。
二、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
(一)原告任某等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是不是适格的原告。
按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全体村民选出的,有村民小组的证明,有乡镇人民政府给任某等在银行办理的工资存折,并且乡政府给任某等人发了工资,应该认定任某等人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可以代表全体村民提起诉讼。
(二)乡镇政府持有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具备可诉性。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文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依照上述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自己保管,镇政府保管不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镇政府长期保管原告关山村委会的印章不归还关山村委会的作法是违法的,原告作为关山村委会主任、委员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的保管村委会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被告归还的请求合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行初18号;合议庭成员:秦华 李梦晨 周艳利。各方当事人未上诉。生效裁判作出时间: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