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追求的目标,有时候即使是一件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案件也可以让当事人双方都感受到温暖。在2016年即将结束2017年即将到来之际,卫滨法院处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就让败诉的原告和胜诉的被告都露出了真心的笑容。
1996年4月14日,被告刘小霞、刘小芳、刘小江的父亲刘超因生活需要向原告王忠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2%,当时约定1998年12月底本息一次性还清。到期后,刘超无力还款,又重新写了一份借条,约定1999年5月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又在借条上书写延期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04年还本息。2014年12月27日刘超去世,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刘超的三个子女,是刘超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同时还应当依法继承债务,需偿还原告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和借款利息47200元。但是三被告辩称他们与原告王忠素无来往,未听父母提到过此人,借条上记载的最后日期为2004年,此后再没有还款计划、承诺等记载。 2004日至今已经过去12年,期间原告没有催要过借款,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中三被告父亲刘超借原告王忠借款1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借款人刘超应当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刘超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王忠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刘超主张权利,本案借款于2004年到期,刘超于2014年12月27日去世,借款到期后,原告王忠没有向刘超主张权利,且在庭审中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刘超及三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案经过承办法官田新萍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但是魏敏院长指出该案原告是一名77岁的老人,且患有胃癌,判决前应该为原、被告双方再进行一次调解。
在魏敏院长和合议庭成员语重心长的劝说之下,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借款利息47200元,仅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三被告表示被告刘小江是低保户,精神分裂,平时生活由被告刘小霞、刘小芳共同照顾,现在三被告生活也十分困难,实在无力负担10000元,但是在魏敏院长和法官们的劝说下,三被告深受感动,在拿到判决书之后,主动提出自愿给付原告现金5000元。魏敏院长又提出对原告王忠起诉时应缴纳的诉讼费进行免除。被告将5000元现金交给法院,由魏敏院长亲自转交给了原告,最终双方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