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当面向执行干警说一句,你们辛苦了!”2016年12月29日,81名当事人在领到执行款后,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2013年3月,某水泥有限公司通知全体职工停工待岗,并于2014年3月向王某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支付经济赔偿金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对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书,王某等和某水泥有限公司均不服。2015年2月,王某等81名职工向凤泉法院起诉,经过一审和中院二审,判决支持某水泥公司应支付王某等81人经济赔偿金、停工工资、年休假报酬等共计53.3万元。
2016年10月,王某等81名职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该案涉及81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们情绪非常激动,且某水泥已停产,厂房设备已被拆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难度非常大。
为让职工们安心过年,院主要领导要求尽快结案,并将其作为重点涉民生案件,亲自督办,亲自协调。全体执行干警迎难而上,不辞辛劳,一方面做好职工的情绪安抚工作,冻结了企业账户,一方面到企业走访,了解企业财务现状。院主管领导主动向区委政府汇报并多次召开执行会议,合力研究解决办法,最终说服企业同意将刚到账的补偿款用于该案的执行。仅用了两个月,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