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法院“三结合”促进诉与非诉衔接

  发布时间:2016-12-30 16:04:04


    近年来,长垣县人民法院在开展诉与非诉活动中,积极调动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参与解决纠纷,并以此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途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准确定位,发挥好立案、司法和人民调解衔接。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做到不失位、不越位,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威性。设立立案调解中心,并配备资深法官和书记员专门从事立案调解,规范民事纠纷委托诉外调解工作,建立和发展诉讼体系外的替代机制,探索诉外调解对诉讼调解的适度替代。不断规范委托调解制度,增强委托调解力量,拓展委托案件范围,完善诉调衔接机制,加强诉外调解指导。

    精心指导,推动工作制度和审判程序相衔接。程序衔接。建立诉前调解机制、诉讼中委托调解制度、专项巡回法庭专门处理调诉对接纠纷和诉外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快捷地巩固诉外调解的工作成果。同时,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担任辖区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员,建立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聘任参与制度,聘请素质较高的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工作。

    多方结合,推动行政诉讼与调解良性互动。加强与法院外部的衔接,重点采取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效力确认等调解模式,引入社会力量,由聘任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及时快速反应,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涉及性质纠纷,可实行立案前协调和调解、庭前调解、执行和解等,将诉讼调解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而且,诉前协调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先不立案,而对当事人先进行协调,指出行政行为中的错误,建议行政机关自己纠正或者主动对原告进行赔偿,这种做法高效快捷,节省司法资源,社会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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