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设计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有力地维护和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已引起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为此,本院结合工作实际就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工作进行调研,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关具体建议。
一、存在问题
经过实际调研,结合本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发现在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中,有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办案机关对罪犯取保候审放宽条件;二是看守所收押监外执行人员时有刁难情况;三是检察院和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意见存在分歧。
二、问题产生原因
针对监外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通过多渠道调研,发现监外执行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缺少切实可行操作方法。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对做好监外执行工作起到了重要意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树立起办事规章,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有效减少监外执行工作过程中不当行为的出现。
二是监管责任存在盲点。刑事案件有着严格的审限规定,在审限内很难完成对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审查。实践中,只能在判决生效后至交付执行前进行审查,但这一阶段刑事强制措施已经不再适用,谁来承担监管责任法律没有明确。因此在整个过程中存在监管盲点,极易产生办案机关对罪犯取保候审放宽条件、看守所人员对收押监外执行人员刁难等情况。
三是各职能部门衔接配合需加强。对于法院来说,将罪犯交付执行主要是与公安机关的看守所进行工作交接和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在此过程中,由于各部门规章制度不一致,极易在交接过程中出现分歧,从而影响工作进行。
三、意见建议
一是严把实体关。对提出监外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并走访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严把关卡,确保提出监外执行的相关证据的真实度,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有效杜绝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
二是完善程序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负起该环节的责任、杜绝腐败漏洞。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①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及时向政法委、上级法院提出书面的请示报告;②加强与检察院沟通,做好部门之间的交接协调工作;③密切与刑庭协助配合,做好衔接;④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后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做到承办人对案件的直接负责,增强办案人员责任意识。
三是加强各部门配合协调。在具体办理案件中,对罪犯取保候审放宽条件、看守所收押时有刁难情况、检察院和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分歧等情况的产生归根到底主要是各职能部门在协调配合上存在问题,建议切实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程度,共同协作,做好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四是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方案。在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实际,主要原因是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出现问题,因此,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对工作存在指导作用,一整套实际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可以有效的减少工作中出现的相互推诿的现象,切实增强工作效率。
五是强化工作指导力度,提升办案人员责任意识。全面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工作,努力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是人民法院当前的工作重点,也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一是强化办案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人员适用法律和把握政策的能力;二是加强审判管理,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纳入司法统计,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公正适用;三是强化工作保障,重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工作,将审判监督庭为承办该类案件的业务庭,做好刑事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分工,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