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涉及“打工族”命运的案件:因事故一亡一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能否得到保险侍遇先行支付?
事关两位女工的切身利益。12月22日上午,新乡市中级法院院长袁荷刚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这两起行政上诉案件。
2014年11月14日,新乡市纺织厂职工马某某(系原告牛某某之母)在下班途中发生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2月,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某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5年5月,新乡市纺织厂及马某某的儿子牛某某向新乡市医保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新乡市医保局审批,马某某的工亡待遇金额为55万余元。由于新乡市纺织厂欠缴工伤保险费多年,新乡市医保局认为马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用人单位新乡市纺织厂承担,医保局没有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原告牛某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5万余元。新乡市医保局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要求撤销法院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赵某某在新乡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打工。2014年9月,赵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2015年9月,赵某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审查后认为赵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便做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规定向公司下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新乡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却不服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新乡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新乡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要求撤销法院行政判决书,改判认定赵某某不属于工伤。
庭审中,袁荷刚院长作为审判长,认真听取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诉请和主张适时归纳争议焦点,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整个庭审张驰有度、有条不紊,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各自观点、举证与质证意见。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案件证据全部质证完毕,两起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合议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涉民生案件既包括传统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还包括群众目前高度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类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以及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案件。新乡中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审理工作,此次袁荷刚院长集中审理涉民生案件,有效发挥院长带头作用,把护群众权益,使亲民、爱民、为民成为广大法官的自觉行动,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涉民生案件,真正做到护民权、解民忧 、惠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