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马某某等人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期内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经被告人马某某与刘三(另案处理)、李四(另案处理)事先联系安排,2015年11月9日早,李四将由山东石大宏益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共计24.84吨的废物由山东省境内运至延津县国有林场。当天,被告人马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将该批废物卸到由被告人孙某某事先平整好的场地上。在卸车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当着被告人孙某某的面点燃一块废物。当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点燃该批货物,因味道刺鼻,遭群众举报。事发后,现场燃烧过及未燃烧的废物由延津县国有林场委托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认定,涉案物质认定为HW06类危险废物,且此案件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30551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