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
裁判要点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刘章,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9月9日被释放,同日被送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
法院查明 ,2016年8月7日19时许,刘章在家中北屋听到其母亲张##的手机铃声向后,去东屋厨房看到张##正在接电话,张##看到刘章过来,转身时不小心摔倒,刘章感到母亲有事瞒着自己,随即拿起菜板上的菜刀朝趴在地上的张##头枕部连砍三刀,致使张##当场死亡。接着,刘章乱砸厨房内的物品,又到院子内砸坏汽车玻璃和倒车镜、摔打院子铁门。刘章洗手后拨打110电话报警。经法医鉴定死者张##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砍击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6年9月8日,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刘章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刘章暴力倾向未排除,放之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性。
裁判结果
河南封丘法院于2016 年11月25日作出(2016)豫0727刑医1号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刘章强制医疗。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申请人刘章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刘邵章实施杀人行为的认定和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均依法予以支持。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里的“暴力行为”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身安全”有广义狭义之说,。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不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已经严重残疾等,丧失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则不需要再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能放任不管。
行为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本案被申请人刘章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经检察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