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兔赛跑设赌场 法院判刑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6-11-23 16:11:01


    近日,延津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村南地开设了一个利用狗兔赛跑分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场所,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李某乙则在该场所负责收参赌人员的钱和“抽水钱”。2015年5月19日,赌场正在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该赌场自开业来共计“抽水”现金2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上缴非法所得229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据李某甲相关表现,遂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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