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男青年一个月内在网吧盗窃5起,成年出租车男司机竟提供交通便利。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路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光管制2年,并处罚金2000元。
17岁的张路,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混日子,并结交了几个喜欢上网的朋友,因 为没钱上网花销,经过商量他们就打起了“网迷”们的主意。因经常从网吧打出租车回家,张路认识了出租司机王光。
2008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张路伙同周晓(另案处理)、梁永峰(另案处理)在新乡市飞兴网吧盗窃黑色三星D608手机1部,价值500元。2008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路伙同周晓在新乡市体育中心良缘网吧盗窃黑色CECT470手机1部,价值150元。2008年3月3日凌晨,张路伙同周晓、李飞(另案处理)在新乡市学院路浮力森林网吧盗窃三星E708手机1部,价值150元。接着又在新乡市北干道雨晨网吧盗窃黑色摩托罗拉L7手机1部,价值450元。2008年3月4日凌晨,张路伙同周晓在新乡市飞兴网吧盗窃摩托罗拉手机W208手机1部,价值300元。
王光明知道张路、周晓等人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提供交通便利,并分得被盗的黑色三星D608手机1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路、王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路作案时年龄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