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依法对张志印等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志印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张志印(男,46岁)陆续纠集被告人刘全东(男,45岁)、王云民(男,41岁)、张爱华(男,48岁)、张志路(男,38岁)、娄伟(男,45岁)、段保强(男,51岁)、薛云(男,38岁)、谢丽(女,35岁)等,在新乡市形成以张志印为组织、领导者,以刘全东、王云民、张爱华为骨干成员,以张志路、娄伟、段保强、薛云、谢丽为参加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放高利贷的方式,采取暴力、恐吓、绑架、限制他人自由等手段追讨借款,逼迫借款人偿还高额利息,强迫借款人签订不平等契约,大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该团伙危害性极大,致使被害人陈龙祥公司破产,妻离子散;导致被害人张世福、曹红英等人债台高筑,企业破产,有家不敢归。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危害了当地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法院认为该组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志印等9人不服均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