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套公款 触法自首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6-11-21 16:06:24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生活中,一些官员却财迷心窍,走向犯罪。11月1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案件,被告人延津县某乡财政所所长于某欺瞒群众套取国家补贴款,最终被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至2013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在延津县某乡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中,人保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和时任某乡副乡长的张某(另案处理)违反农业种植保险有关规定,向各村干部承诺:除返还保险费外,还会多返投保户一些钱,并且不管是否受灾都会理赔。致使一些村干部、专业合作社由个人垫付保险费,在未经农户同意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农户名义投保农业种植保险。被告人于某作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未按照2012年《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在未对投保农户投保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出具了核实报告并报告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依据该核查报告对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补贴。致使人保公司套取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款共计1320664元。

    延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农业保险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于某被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于某系初犯、偶犯,且协助延津县检察院挽回国家损失923119.04元,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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