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马某在延津县某购物超市购买进口红酒后,发现没有中文标签,认为是假货,遂把该购物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履行“十倍赔偿”的义务。10月31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2016年5月17日,原告马某在延津县某购物超市购买了4瓶干“西班牙加狮白兰地”酒,该酒每瓶205元,原告购买时上述产品瓶身标签均为外文,未贴有中文标识。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延津县某购物超市出售进口食品未加注中文标签,已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行政处罚,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未加注中文标签的情形影响了食品安全或者造成了误导,因此,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