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治病筹药费 以妻为饵行敲诈

  发布时间:2016-11-01 10:04:04


    为给儿子筹药费,父母却触碰法律底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10月2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为筹钱给儿子治病,夫妻商量决定以妻为饵行敲诈,最终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以同样的方式诱骗赵某某、刘某某去澡堂洗澡并发生关系为由,实则让丈夫李某某在事发时到场并拍照恐吓,先后敲诈赵某某、刘某某现金6000元为患有丙肝的儿子治病。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社会调查,张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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