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酿事故 借车“助友”双获罪

  发布时间:2016-10-26 15:06:23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而一些人却醉酒逞英雄,酿成事故后悔终身。10月21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

    2015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将车交给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饮酒的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当晚22时许,在延津县小潭乡广达商砼门前,被告人蔡某某驾车载孙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4人沿31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时掉入路边沟内,造成一死一伤、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6.7/100ml,经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肇事车所有人,明知被告人蔡某某无驾驶证且饮酒后,仍指使被告人蔡某某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分别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是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是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借车需谨慎,开车不喝酒,安全驾驶,关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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