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其前妻及其她公司的经理关系不正常,即产生报复动机,手持菜刀将该二人头部、手部等多处砍伤的刑事被告人王道根。于2008年12月17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被判令赔偿其前妻及其经理共计36万余元。
今年36岁的王道根家住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洪门村。本有个幸福的家,可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其妻王某坚持要和他离婚,离婚后王道根独自带着未成年的儿子生活。2008年5月12日晚8时在新乡市大街上,王道根无意中发现前妻王某及其公司经理杨某俩人在一起,即怀疑二人关系不正常,产生抱复动机。先到超市买了把菜刀,然后一路跟随王某和杨某到平原路与劳动路交叉口东北角处,看到他们有说有笑的,被激怒的王道根拿出刀三步并作两步跨到杨某身后,直接向他头上砍去。杨某出于本能地回头看,嘴上又被砍了一刀,杨某赶紧用双手护住头,又被王道根在头上砍了若干刀,最后昏倒在地。这时才反映过来的王某连忙去推王道根,情绪失控的王道根,又向王某砍去,王某扭头就跑,跑到一个报亭附近,被王道根追上,王某头上挨了一刀便昏倒在地上。现场围观群众打电话报警,王道根持刀逃离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杨某和王某保住性命,经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区分局法医学检验鉴定:其二人所受损伤均系重伤。
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道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道根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道根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共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道根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