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总表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 201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
(四)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四、名词解释
2015年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门决算公开
一、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第二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不服全市两级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3、依法办理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4、依法审判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6、监督、指导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8、依法办理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赔偿案件;
9、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0、负责本院、指导基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基层法院机构编制工作;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11、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12、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
13、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14、协调、指挥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统一行动;
15、完成应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总表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15年度一般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 201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的预算执行按照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的部门预算进行,编制的决算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总体规范、真实、合法。
上年结转和结余2871.95万元,2015年度收入11978.26万元,经费支出8321.52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6528.68万元。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
2015年度收入合计11978.2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1955.51万元,其他收入22.75万元。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支出合计8321.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8321.46万元,其他支出0.06万元。财政拨款支出分别为:
1、一般公共服务(类)
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机关事务(款)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机关事务支出(项)1万元,用于法院特困干警救助金支出。
2、公共安全(类)
公共安全(类) 法院 (款) 行政运行(项)3365.63万元,主要用于法院的基本支出,其中人员经费3058.2万元,公用经费307.42万元。
公共安全(类) 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468.52万元, 主要用于法院的一般管理事务支出。
公共安全(类) 法院(款)机关服务(项)88.52万元,为法院服务机关运行的取暖用煤支出和机关维修维护支出。
公共安全(类) 法院(款) 案件审判(项)支出577.94万元,用于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
公共安全(类) 法院(款) 案件执行(项)198.77万元,用于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
公共安全(类) 法院(款) 两庭建设(项)752.94万元,用于法院审判庭、法庭建设支出。
公共安全(类) 法院(款) 其他法院支出(项)2823.91万元,用于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方面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44.23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开支的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支出。
(四)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指本部门(单位)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015年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公出国(境)费严格控制在年初部门预算内执行,共组织出国(境)团组1个,共1人次,参加审判业务培训,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6.27万元,比年初预算降低37.3%。
2、2015年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规范进行公务接待活动,共进行公务接待85批次,共计5964人次,发生公务接待费为40.6万元,比年初预算降低20.4%,用于单位的接受检查指导、案件审判等活动接待支出。
3、2015年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费120.09万,比年初预算降低31.8%,共购置警车8辆,比年初预算购置数少1辆;我院严格控制公车使用范围,厉行公车改革各项措施,2015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156.89万元,比年初预算降低27.7%,用于支付公务车辆燃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5年底车辆保有量为43辆。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取得的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当年完成,需要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