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以权谋私 将受牢狱之苦

  发布时间:2016-09-28 10:13:37


    一个村会计,虽说身处基层,职位不高,但需要履行的职责却不能因此打折扣,更不能以权谋私。9月20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村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案件,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任延津县某村会计期间,在协助县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手中保管的土地补偿款72524.89元挪用到其个人承包的工程中,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被告人陈某将所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已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公款归还,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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