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紧紧围绕“案结事了”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逐步实现了全程、全员、全面调解。7月29日,该院依法调解了刘世军与史庄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案,化解了一件长达10年的进京上访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刘世军与获嘉县史庄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获嘉县法院于2000年5月24日作出(1999)获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刘世军不服,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新民终字第9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获嘉县史庄镇政府不服,向新乡市中级法院申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新乡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2002)新中再字第71号民事判决。刘世军不服,于2003年7月25日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1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省法院提审。2008年5月6日省法院作出(2007)豫法民再字第5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该案之前所有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我院重审。期间,刘世军曾多次进京赴省上访,成为全县有名的上访户之一。
今年,省市法院部署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获嘉县法院院长周东方高度重视,多次听取刘世军案件的审理情况报告,并指示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多次召集史庄镇政府及相关人员进行积极协调,寻找共识,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7月29日,经过合议庭耐心细致地面对面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刘世军放弃要求史庄镇政府恢复用工关系的诉讼请求;史庄镇政府从2008年10月1日起每月补偿刘世军生活费400元,达成协议之日起,如史庄镇政府临时用工的工资增加,刘世军的生活补助费也随之增加;刘世军不再就案件争执事项向史庄镇政府主张。至此,一起历经十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