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天良拐卖儿童谋利 事发判五年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09-07-29 16:50:00


    为谋利竟做起了买卖儿童的“生意”,财未发成人却锒铛入狱,受到了法律的严惩。7月29日,封丘县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决闫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已过而立之年的闫丽,竟做起了买卖儿童的“生意”,正当其初露头角之时,就被群众举报落入法网。2008年11月21日,闫丽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后来该案于2009年1月20日移交封丘县公安局。

    经审理查明:1、 2008年11月18日,经闫丽介绍,封丘县赵岗镇的边某从辉县市占城镇的杨国(另案处理)手中以2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女婴,闫丽从中获利5000元。案发后将赃款退出。2、2008年6月23日左右,经闫丽介绍,封丘县冯村乡的李某从辉县市占城镇的王玲(另案处理)手中以16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女婴。后因该女婴有病,李某将该女婴退还给闫丽,闫丽将女婴退还给杨国。闫丽退还李某1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丽参与介绍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闫丽能够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