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某饲料公司与范某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裁判要点
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1月份,原告新乡市某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联系范某甲到其公司干钢结构厂房工程,约定报酬200元/天。后范某甲找了被告范某乙等人到工地工作。范某甲负责技术指导、指挥并安排施工人员的具体工作,报酬也由范某甲代发,伙食费每人每天另兑。2015年3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范某乙从其作业的钢结构上摔下受伤,随入住河南某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多处损害。2015年3月20日范某乙以新乡市某饲料公司为被诉人向封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封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后原告新乡市某饲料公司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范某乙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本案被告范某乙随范某甲到原告新乡市某饲料公司干钢结构工程的工作,其具体工作由范某甲安排、指挥,报酬由范某甲发放。另外,被告范某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故判决:
原告新乡市某饲料公司与被告范某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这是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当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关系的成立,关键在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本案被告范某乙随范某甲到原告的工地工作,其具体工作由范某甲安排、指挥,同时又不能提供相关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告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被告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招用记录等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有据。
那么,本案原被告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笔者认为,原被告间成立劳务关系更加确切。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务关系的双方成立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雇用人支付受雇人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