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还是破坏电信设施 从一重罪二人被判6至10年

  发布时间:2009-07-28 17:14:24


    2009年7月24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一个流窜作案,盗割通信电缆的犯罪团伙公开宣判,其中两名主犯申乃见、申保成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6年,并处罚金20000元、15000元。

    经了解,该犯罪团伙成员的文化程度最高的是初中,犯罪时的年龄最小的19岁,最大的30岁,均是当地农民,都没有一技之长。该团伙从2006年9月至2008年,先后盗割通信电缆总价值65200元,电缆总长1247米,影响到2000余户固话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其中,主犯申乃见参与盗窃通信电缆8起,盗割电缆总长1116米,案值63195元;主犯申保成参与盗割通信电缆8起,盗割电缆总长751米,案值47109元。

    该团伙盗割的通信电缆绝大多数都是正在使用中的,且案值数额大,其行为同时涉嫌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割罪两个罪名,属于竞合犯。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处罚较重的罪是指,在量刑时不同罪名最低刑相同的,最高量刑幅度高的罪为处罚较重的罪;最高刑相同的,最低量刑幅度高的罪为处罚较重的罪。本案中,被告人申乃见涉案额为63195元,按盗窃罪的标准已是数额特别巨大,如无其他减轻处罚情节,最低刑期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的量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盗窃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同样,被告人申保成涉案金额为47109元,为数额巨大,按盗窃罪量刑幅度在3至10年之间,而同档次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幅度在3至7年之间,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后,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申乃见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申保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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