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法院“两抢一盗”案注重判后释法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9-07-28 17:03:00


    为推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获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两抢一盗”案件过程中,不断加强案件宣判后的释法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7月24日,获嘉县法院在以盗窃罪宣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后,依法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人郭某,女,2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获嘉县大新庄乡东辛庄村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郭某骑一辆白色踏板电动车到获嘉县红十字会医院。下午16时许,郭某趁人不备,将停放在该医院车棚内的一辆雅迪红色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90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心理、成长经历等情况,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指出其不良思想的根源,引导其认罪服判,重新做人。被告人泪流满面地听完法官的劝告,激动地说:“原以为法院判决案件后会一判了之,没想到你们还这样认真负责的劝告我,对我进行说服教育,给我上了一堂很好的法制课、人生课,我今后一定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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