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索生活费、医疗费,疾病缠身的八旬老人将两个60、50的“大龄孩子”都告上了法庭。5月20日,封丘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告状的老人叫刘启,男, 84岁,农民。两儿两女,子孙满堂。八十开外,在农村,亦是个太爷爷级的人物了。
本案的被告之一叫刘凡,男, 60岁,系原告的大儿子。被告之二叫刘飞,男, 50岁,系原告的二儿子。在农村,这俩儿子也该是爷爷级的儿子了。
庭审之日,原告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凡、刘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被告刘凡的委托代理人系刘凡之子,被告刘飞的委托代理人系刘飞的妻子,一家三代人对簿公堂,老人刘启心里蛮不是滋味。
庭审中,老人诉称:我有两儿两女共四个子女,大儿子刘凡,二儿子刘飞。现在我年迈体弱多病,需要两个儿子赡养,现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二被告每年各给付我赡养费各3000元,共计6000元。2、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刘凡的代理人辩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权利要求我给予他赡养费。代理人慷慨陈词,列举了以下六项事实及理由支持自己的主张。 一、父亲从小没有养我,还百般虐待我,让我尝尽人间苦难。二、这么多年他从来没有把我当他儿子看,反尔以仇人的心态对我,处处为难,处处刁难。三、他的财产家产地产我没有继承一点,统统给老二了。四、我现在需要帮助,没有能力支付高额赡养费。 五、四亩八分地刘飞都种着,其中有我一半,他现在欠我39000元。六、我和父亲早已断绝父子关系。
最后被告刘凡的代理人还用了三个排比句式作了陈述总结。他说:综上,我没有义务支付赡养费,也没有理由支付赡养费,也没有经济实力支付赡养费,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飞的代理人辩称:我从没有不让原告吃饭,也没有推过原告,更没有抢过被告刘凡的地。我同意赡养原告,但是不能让我自已赡养。
被告刘凡向法院提交刘某某的书面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从小就虐待、遗弃被告刘凡,所以刘凡不应该赡养原告。
经庭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刘凡提交的证据不真实,被告刘凡是由自已亲自抚养成人的。法庭认为被告刘凡提交的证据因刘某某未出庭接受质证,该证据不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法庭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刘启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均已成家另过。法庭另查明,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 。原告刘启明确表示本次诉讼只起诉两个儿子,即被告刘凡、刘飞。
经合议,审理庭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并对患病的被赡养人提供医疗费和护理。本案中原告刘启已达80余岁高龄,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二被告应对原告刘启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籍,以使老人安享晚年。结合河南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标准、本地生活水平、赡养义务人人数等因素,原告要求二被告每年各支付赡养费3000元的诉求过高,本院酌定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500为宜。
最后,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刘凡、刘飞自2016年开始每人每年支付原告刘启赡养费1500元,限每年的6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启召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