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速致富而选择贩卖毒品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009年7月27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庄献忠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花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月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5月16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庄献忠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北街,向吸毒人员张庆和黄燕出售毒品3包,共计260元。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抓获被告人庄献忠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17小包计6.07克。后侦查人员在位于新乡市116厂家属院7号楼被告人庄献忠临时居住处查获毒品190包计72.19克,经鉴定为海洛因。
2008年4、5月期间,庄献忠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张庆、刘萍、黄燕、李露等人贩卖毒品。
2008年5月16日下午王月指使李花向黄燕贩卖毒品一包计0.35克,王月还介绍李花替庄献忠贩卖毒品,李花在法庭上供述:“每当有人说要借一百元或者拿一瓶酒时,即表示要毒品一包,每包毒品卖一百元,收来的钱给庄献忠和王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献忠、李花、王月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庄献忠贩卖海洛因共计78克多,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除庄献忠外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