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被交警拦停,由于不满交警执法竟找来丈夫进行报复,致使一名民警和多名协警受伤,两部执法记录仪被摔坏。5月19日,延津县法院对该起妨害公务案件进行了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甲、程某、王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周某7个月。
2015年10月14日,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S227省道中队民警李某甲带领协勤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在延津县榆林乡夹堤村西地S226省道新荷铁路桥上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被告人王某甲的妻子张某某在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GX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该卡点是被交警要求停车检查,经交警查询张某某有驾驶证后让其驾车离开。张某某到家后,向王某甲说了其被交警要求停车检查的事,王某甲听后纠集程某、王某乙、周某到该卡点要求交警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甲及协警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进行辱骂殴打,致使李某甲、李某丁手部、脸部受伤,两部执法记录仪被摔坏,警帽、领带被拽烂,并造成过路群众围观,道路被堵。
延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王某乙、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程
某、王某乙、周某将损坏的物品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