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件。起因竟是因为二被告人在院内用烧烤炉烧烤,不小心将炉内酒精溅到被害人身上,导致被害人重伤。
2015年5月15日18时许,在延津县五兴铸造厂内,被告人刘某、张某用烧烤炉进行烧烤,后刘某往炉内加入酒精、张某用火点燃酒精生火时,二被告人不慎引起酒精爆炸,将站在旁边的被害人烧伤,导致被害人头部、身上大面积被酒精烧伤。经新乡市新延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提醒:烧烤季到来,自助烧烤虽惬意,但在烧烤过程中需特别谨慎,避免因一时的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甚至面临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