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官司下来,虽然原告孙易的两项诉请法院只支持了一项,但他仍然心满意足。他说,通过打官司,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还吸取了教训,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值得!
原告孙易,男,1977年生人,封丘县潘店镇农民。2011年10月12日,被告周长没钱给工人发工资,向原告孙易借了5000元。被告周长向原告孙易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的主要内容:借到孙易现金伍仟元整(5000元),借款人:周长,利息3分,2011年10月12号,借期6个月。被告周长与被告王桃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是周长为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生意所欠。后孙易多次向二被告周长、王桃索要借款及利息未果。2016年4月,原告孙易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周长、王桃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5000元的利息(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月息3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如期开庭,原告孙易出庭宣读了起诉书,被告周长、王桃未答辩。 原告还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利息约定情况。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笔录均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法院予以采信。
庭审后,法庭当庭合议,当庭宣判。
法庭合议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到期的债务应当清偿。在本案中,被告周长向原告孙易借款5000元,因该笔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欠债务,故原告孙易要求被告周长、王桃返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上述借款明确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法律规定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最后,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周长、王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易支付借款5000元;
二、利息部分以5000元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1年10月12日起到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三、驳回原告孙彪其它诉讼请求。